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者平博体育- 平博体育官方网站- APP下载实物分配股票规则要点总结

2025-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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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者平博体育- 平博体育官方网站- 平博体育APP下载实物分配股票规则要点总结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证券过户分为交易过户和非交易过户。证券交易过户是指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按照场内竞价原则进行,任何具有交易资格的投资人均可以参与证券交易。证券非交易过户申请不进入交易系统,而是直接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证券过户。交易过户主要包括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形式,实物分配股票本身不属于买卖行为,而是基于投资者的身份向其进行收益分配的行为,显然不属于交易过户,而属于非交易过户。但根据中证登于2020年4月30日发布的《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继承、捐赠等情形)》(以下简称《非交易过户实施细则》)的规定,证券非交易过户包括六种情形,即继承所涉证券过户、捐赠所涉证券过户、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所涉证券过户、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证券过户、私募资产管理所涉证券过户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其中,私募资产管理所涉证券过户,是指投资者将其证券账户中持有的无限售流通股、债券等金融资产委托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管理所涉及的证券过户。据此,实物分配股票在规则层面处于空白状态,没有具体对应的非交易过户规则,且无法依据《非交易过户实施细则》进行非交易过户。

  按照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的行业惯例,合伙企业通常采用waterfall的模式向投资者进行收益分配。一般而言分为两步:第一步是可分配收入的确认,合伙企业收入扣除合伙企业为支付相关税费、债务、合伙企业费用和其他义务而言适当的金额为“可分配收入”。第二步是可分配收入的实际分配:(1) 首先,向全体合伙人返本及分配门槛收益;(2) 其次,普通合伙人追补;(3) 80%分配给全体合伙人,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其中,普通合伙人根据前述第(2)段和第(3)段所获得的分配称为“业绩报酬”。

  收益分配一般以现金形式进行,即合伙企业将投资项目退出变现以回流现金,并将回流现金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顺序分配给全体合伙人;同时,如普通合伙人判断认为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或无法实现现金分配,合伙企业通常允许进行非现金分配。实物分配股票属于非现金分配的一种类型,采取实物分配股票的形式,通常会产生以下问题:(1) 如何确定股票的价值,股票的分配价值与实际市值是否一致;(2) 在无现金分配的情况下,实物分配股票如何按照收益分配条款向普通合伙人分配业绩报酬,及业绩报酬的金额如何计算。

  首先,确定普通合伙人的业绩报酬金额。如上所述,实物分配股票以分配决定之日前一定期限的证券交易日内该等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其价值,那么,相应地,普通合伙人的业绩报酬也将以该等实际分配价值确定。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获得分配的非现金财产,投资者有时会要求普通合伙人在该等非现金财产变现后,再提取业绩报酬,这一要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一是非现金财产在变现前,合伙企业并没有现金向普通合伙人支付业绩报酬,二是非现金财产的实际变现价值与其评估价值之间可能存在差异,以实际变现价值计算和支付业绩报酬相对更加公允。但是,股票与其他非现金财产存在差异,股票属于高流动性财产,可以随时变现,对于实物分配股票,我们理解,直接以股票的实际分配价值计算业绩报酬,相对更加合理。

  最后,还需要考虑普通合伙人业绩报酬的支付形式与回拨机制的衔接。回拨机制是指,在合伙企业解散清算时,经整体核算,如普通合伙人累计收到的业绩报酬超过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方式计算所应分得的业绩报酬,则差额部分金额应返还给合伙企业。如普通合伙人获得分配的是股票,则普通合伙人需要将股票变现,并以变现价值为限返还给合伙企业,如普通合伙人获得分配的是股票变现后的现金,则普通合伙人需要将等额现金返还给合伙企业。

  根据《实物分配股票试点通知》的规定,上市公司尚未解除限售的股票不参与试点。据此,合伙企业能够向投资者实物分配的股票均已过锁定期;进一步地,投资者从合伙企业获得分配的股票是否需要锁定,我们理解,这取决于投资者获得股票分配的形式。如上所述,实物分配股票本身不属于买卖行为,而属于非交易过户。现有的减持规则并未对非交易过户股票的锁定期作出限制,同时,《实物分配股票试点通知》虽然规定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可以占用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减持额度进行股票分配,但未明确要求私募股权创投基金适用大宗交易减持的受让方锁定期规定,因此,我们理解,投资者获得分配的股票不受到锁定期限制。

  因此,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可以占用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减持额度,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私募股权创投基金连续90日内可以实物分配股票不超过3%;而对于符合《减持特别规定》规定条件的私募创投基金而言,区分投资期不同,与减持比例反向挂钩,投资期小于36个月,则连续90日内可以实物分配股票不超过3%;投资期大于36个月、小于48个月,则连续60日内可以实物分配股票不超过3%;投资期大于48个月、小于60个月,则连续30日可以实物分配股票不超过3%;如投资期大于60个月,则可以实物分配股票比例不受限制。

  根据《实物分配股票试点通知》的规定,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应按照《减持若干规定》以及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减持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并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如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属于上市公司特定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股东)或大股东(不包括第一大股东),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也需要按照前述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规定》)的规定,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据此,在合伙企业清算阶段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的,投资者应当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由于投资者获得实物分配的股票尚未变现,其分配价值与实际价值、未来的变现价值之间均存在差异。如果按照股票的公允价值计算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在投资者尚未变现的情况下,将对投资者带来额外的税收负担;同时,合伙企业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时,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如何在未变现的情况下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也需要税务机关进一步明确。相对地,如能够适用递延纳税的优惠政策,递延至未来股票变现时征收个人所得税,将在很大程度上增加合伙企业选择进行实物股票分配的意愿和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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